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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6-02

                    盐城市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行为

1、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不得以监理取费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3、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或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4、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严禁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造价等方式压低监理费用。

5、工程开工前10日内,监理企业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将项目信息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未按要求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监理企业不得在盐城市场上承接业务,不得参与评优评奖,监理人员不得核发《监理人员信用管理手册》,工程竣工后不得作为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业绩。

6、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条件不达标,整改期内限制其承接监理业务;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报请省建设厅撤回资质。

二、进一步严格现场人员配备

1、监理企业应根据《盐城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规定》(附件1),以任职文件形式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适合项目特点的专业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一致,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站)进行《信用管理手册》备案。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

2、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省监理员上岗证书。

3、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监理项目体量较小、结构较为简单,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站批准,可以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以县域为界,市区作为一个地域)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上述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但监理项目必须派驻1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事监理工作,担任一项职务。水电、暖通等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站批准后,可以担任不超过3个项目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5、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全面完成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⑴调离原单位的;

⑵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⑶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⑷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或认为其专业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适应或胜任总监岗位要求而要求变更的;

⑸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⑹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监理业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程序变更后,还应将变更材料备份至项目招投标管理机构。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其监理业绩不得低于变更前,且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站批准。

7、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供应商,不得有其他不良行为。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8、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现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持证上岗,统一佩带江苏省监理标志(安全帽和岗位牌)。

9、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经建设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监理机构人员应凭信用手册到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备案。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三、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督管理

1、实行动态考核扣分制度,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附件2)、《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附件3),对在我市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考核,并根据扣分情况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2、根据扣分情况,将监理企业和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推荐类监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类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类监理企业和人员。

推荐类监理企业,每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均小于等于5分的企业;重点监督管理类企业,单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企业;一般类监理企业,除推荐类、重点监督管理类以外的监理企业。

推荐类监理人员,每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3分的人员;重点监督管理类人员,单个监理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人员;一般类监理人员:除推荐类、重点监督管理类以外的监理人员。

3、考核扣分以单个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并实行违规行为随时处理和年度综合考评制度。

4、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执行扣分应由2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执行。对发现的不良行为,扣分人员应如实地予以扣分记录,保存相关扣分依据,并下达《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附件4),当不良行为扣分分值达到重点监督类企业和人员扣分分值时,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质监站应每季度对所有监督项目的扣分情况进行汇总检查,确保基础资料的客观、公正、详实、全面。

5、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由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等人员组成的考评小组,在每年年底,依据质监站提供的每个项目的考核扣分情况、主管部门的动态检查情况,对年度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扣分情况进行认定和分类汇总,并将分类认定结果报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在全市予以通报和处理,并在盐城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6、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获得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监理企业和个人,在投标过程中给予加分。其中:省级示范监理企业加0.5分,有效期二年;省优秀监理企业加0.4分,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加0.3分,有效期一年;市级优秀监理企业加0.3分,市级优秀监理工程师加0.1分,有效期均为一年。

政府投资工程选择监理企业时,原则上应从省建设厅发布的《承担政府投资工程监理企业名录》中产生;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选择监理企业时,应当优先从上述名录中产生。

7、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实行整改期制度。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小于18分的,本市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6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市外监理企业在盐城市场1年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本市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1年,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市外监理企业在盐城市场3年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

对重点监督管理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暂停从业制度。扣分大于等于9分小于15分的,暂停从业1年;扣分大于等于15分的,暂停从业2年。

市建设局根据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整改情况,依法作出不予资质(格)延续或降低其资质等级、撤回资质(格)和清出市场等处理建议和决定,并报省厅批准。

8、重点监督管理类企业和人员积极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并整改合格的,整改期期满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限制意见,报市建设局核准,重点监督管理类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取消12分,重点监督管理类人员不良行为扣分取消9分,对照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情况,重新核定企业和人员类别,但仍保留不良行为记录,且自期满之日起1年内不得参加推荐类监理企业评选。

9、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多形式检查,将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不主动将项目信息录入省监理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理企业作为动态检查的重点对象,及时印发检查通报,并作出相应扣分记录。

附件:1、盐城市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规定

2、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3、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4、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盐城市建设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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